1.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,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,做好安全保卫工作,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。
2.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时,均应赔偿,并根据具体情况,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。
3.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,所在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写出简要的书面报告,填好《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、报废报告单》,报设备科存档,并及时进行处理;对重大事故,应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审查、立案处理。
4.各种仪器设备,除特殊情况外,均不得借给私人使用;特殊性情况,须经学院、中心实验室领导批准,并办理《教学设备借还登记》手续后,方可借出,但不得因这些仪器设备的借出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。凡因私人借用损坏者,维修费自理;丢失者,按价赔偿。
5.所有仪器设备不经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人不得随便拆卸或拆改。凡因私自拆卸致使仪器设备性能下降或损坏者,应予赔偿。
6.凡有故障的仪器设备,应由精通该项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修,若因不懂而私自拆修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应予赔偿。
7.赔偿核价办法:凡需赔偿时,应按主管部门根据该仪器设备的购置年限,新旧程度划出的等级执行赔付。全新仪器,照价赔偿;九成新赔偿90% ;八成新赔偿80%;其它依次类推,特殊情况,应加倍赔偿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8.赔偿处理权限:凡设备单价不足1000元,由中心主任审批;设备单价超过1000元以上,报学校设备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审批。
9.赔偿费由赔偿者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催缴,及时偿还。每学期清理一次,不得拖延。对无故拖欠或拒缴者,学校有权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,强制执行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。
10.赔偿费应直接交财务处转入仪器设备经费,作为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费用。
11.所有处理结果和报告单,必须报设备科存档备查,对隐瞒事故真相,拖延不报者,将严肃处理。